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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审判亮起“红灯”

1998-09-04 来源:光明日报 刘希全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9月3日电(记者刘希全)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,公布了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。李国光副院长指出,实施这一办法,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,旨在把审判监督和纪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,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,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,切实维护司法公正。

《办法》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,在范围上包括了所有的审判人员。无论是院长、庭长,还是具体办案的审判人员,凡在职责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,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。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,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;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,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、曲解法律,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,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。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,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、曲解法律,导致决定错误的,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;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,由主持人承担责任。院长、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,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,导致违法裁判的,院长、庭长、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,《办法》规定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追究: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,要责令其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,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有犯罪嫌疑的,要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
李国光指出,对违法审判行为的追究,是全方位的追究,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。《办法》规定了违法审判行为的范围,既包括实体上的违法行为,也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行为;既包括已发生的违法行为,也包括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;既包括故意违法行为,也包括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法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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